旅游業營改增后會計核算怎么處理?
答:旅游服務屬于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營改增”稅收政策確定后,《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辦法;
1、 根據相關規定: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對于一般納稅人選用此辦法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進項稅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適用稅率6%
(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
3、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會計核算:
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4、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會計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旅游業營改增后會計核算處理的相關問題】:
營改增旅游業收入成本怎么做分錄?
答:開出的發票做收入
借:應收賬款--xx公司,或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由于成本是地稅開的,無法抵扣,只需計入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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