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旅游業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營改增”實施后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部分。
旅游所屬的生活服務業中,小規模納稅人由以往按營業額5%繳納營業稅,下調為按銷售收入3%繳稅,不能抵扣進項稅;一般納稅人由原來的5%營業稅改為6%的增值稅。
相關規定,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 之后不采用層層抵扣的方式來繳稅,而是直接用營業額×稅率來計算稅額。
舉例而言,一家年營業額為100萬元的企業,其需要繳納的稅額為100萬×3%即3萬。稅收負擔與原本需繳納的5萬相比降低40%。如果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則歸為一般納稅人,用以往5%的營業稅來計算。
營業稅的一個弊端在于產品流通過程中要重復征稅,因為營業稅只看營業全額不看增值。所謂的增值稅即按“增值部分交稅”。
如果企業以100萬元從供應商處采購產品,120萬元銷售出去,其中多出的20萬即增值部分。“營改增”之后,按照6%的稅率計征增值稅。企業只需交1.2的稅金(120萬×6%-100萬×6%=1.2萬),少于營業稅。
【營改增后旅游業賬務處理的相關問題】:
旅游業營改增前后對比表
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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