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固定資產不開票怎么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簡介: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規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時,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后購進且允許扣稅的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為17%,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2.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放棄享受此項政策,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13%稅率的,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稅率為3%,減按2%征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放棄享受此項政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舊固定資產不開票怎么報稅,學習上面的財稅知識是清楚的.在電子稅務局申報的時候按照上面的方法填寫增值稅申報就是可以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可以填寫資產處置損益或者營業外收支欄次,就是可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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