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項票抵扣后銷售方還可以作廢嗎
1、當月認證的發票,購方可以認證,銷售方也能作廢.這種情況下,購方應作進項轉出.
2、跨月的已認證的發票,是不能作廢的.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條件是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或為"認證相符",或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繳納進項稅額轉出的稅分錄
用于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轉入相關的項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動產時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基本生產-X產品(稅法規定的免稅產品)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發現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短缺商品經查屬人為,損失由個人承擔的,其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公司進項票抵扣后銷售方還可以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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