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獨立核算,分公司能認定小型微利企業嗎
如果平時所得稅是自己根據利潤表申報,符合條件,有享受 如果不是自行獨立申報的,那就由總公司做匯算清繳申報的

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報稅區別
從稅法的角度看,總分機構中的總機構,大體對應會計法中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因此,新設立的總機構,均應選擇獨立核算模式.
你單位在異地成立的分公司,屬于稅法中的分支機構,選擇何種核算模式完全取決于你單位的管理需要,現行財稅政策并無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所得稅應由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繳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無關.
因此,你單位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異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均應當在法人層面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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