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a簽訂合同可以給b開票嗎
不可以.
發票只能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來開具,不能轉移開票對象.否則即為代開發票,這是違法行為.付款可以有代付的情況.
發票開具相關規定: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母公司簽訂的,子公司可以直接開票給客戶嗎
子公司與母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并獨立核算.所以母公司簽訂合同應該由母公司開具發票.如果要由子公司開具發票的話,應該由子公司與客戶簽訂買賣合同,母公司再與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
合同簽約之后就會涉及合同的履行.一般情況下,合同簽約主體和合同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那么當合同簽訂主體和實際履行主體不一致怎么辦?當發生糾紛時,可將簽訂主體和實際履行主體列為共同被告,但須有證據證明實際履行主體與本案有關系.從合同的相對性來說,合同簽訂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對相對人負責,合同相對人沒有必要問誰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據合同要求訂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合同相對人既認可合同簽訂人,也認可合同履行人.注意,這里所說的認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合同的情況.民法學上對此的理論是債務加入理論,所說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因此,如果出現合同簽訂主體與履行主體不一致可以將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均作為被告,要求合同訂立人與實際履行人共同承擔責任.
跟a簽訂合同可以給b開票嗎,是不可以的,發票開具是有嚴格要求的,具體的流程在上文已經詳細介紹了,這一點在我們稅法都是有規定的,我們企業可以了解一下,看完后還有其他的會計疑問嗎?如果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的會計問題,歡迎和會計學堂老師在線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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