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月作廢的發票丟失了應該怎么辦?
答: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特別提醒,報紙的級別應該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如有的地方規定,發票遺失應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紙、期刊或其他媒體上進行遺失發票作廢聲明。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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