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辦公設備折舊年限規定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按“固定資產陳舊系數”來確定辦公家具折舊年限,可以用(新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確定剩余的折舊年限。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已經提取折舊的年限才可按尚可使用年限提折舊,否則只能按新設備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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