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增值稅核算科目對年報有何影響?

2017-02-16 19: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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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給大家介紹新增增值稅核算科目對年報的影響。

 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后,一般納稅人企業如何進行正確會計核算及報表列報?本文將對新增增值稅會計核算科目如何管理、在新的核算方法下,對企業報表列報是否有影響進行分析。

  “已交稅金”三級科目

  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已交稅金”科目也是三級科目,主要核算:(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的規定,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2)90年代,部分主管稅局要求出口企業按4%預繳增值稅(該法規目前已經不存在了),出口預繳的增值稅也在該科目中核算。

  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后,“已交稅金”科目仍然是三級科目,但核算內容更新為: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繳納的應交增值稅額。由于“已交稅金”是二級科目“應交增值稅”下的三級科目,期末都結轉到一級科目“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的所屬二級科目,因此按財會〔2016〕22號文件進行會計核算后,對往期和當期資產負債表列示沒有影響。

  “待認證進項稅額”二級科目

  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企業對“待認證進項稅額”是核算在“其他應收款——待認證進項稅額”借方,期末對本科目進行重分類,列示為資產負債報表項目“其他流動資產”項。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后,企業需要將原“其他應收款——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借方,轉到新二級科目“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待認證進項稅額”仍重分類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故對資產報表列報沒有影響。

  “待轉銷項稅額”二級科目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對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要于以后期間確認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一般在“其他應付款——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方核算。

  在財會〔2016〕22號文件生效后,企業需要將原“其他應付款——待轉銷項稅額”貸方余額,結轉到新增二級科目“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貨方。按照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待轉銷項稅額”仍重分類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負債”項目,故對資產負債表列報沒有影響。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企業在核算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時,一般是直接計提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方。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雖然“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是在“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三級科目核算,由于企業轉讓金融商品計提的銷項稅是在“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期末要結轉到“多交增值稅或未交增值稅”科目,因此對資產負債表列報沒有影響。

  “代扣代交增值稅”二級科目

  “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企業對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一般是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三級科目核算。在文件出臺后,代扣代繳增值稅已在“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二級科目下核算,并在報表中列報,但企業執行財會〔2016〕22號文件后,對往期和當期資產負債表列報沒有影響。

  “預交增值稅”二級科目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在財會〔2016〕22號文件出臺前,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一般是在“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核算。由于“已交稅金”三級科目期末無余額。因此,在執行財會〔2016〕22號文件后,對往期和當期資產負債表列報沒有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企業在執行財會〔2016〕22號文件時,要注意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后,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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