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原始憑證是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經辦人員填制的。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制,或經稅務部門批準由經濟單位印制,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于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復寫紙套寫。
失真、違規或不完整的外來原始憑證均不能接受,具體如下:
(1)應蓋有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填制憑證單位公章的,而未加蓋。
(2)未填寫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沒有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3)填制單位的名稱與所蓋的公章不符。
(4)未填寫接受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寫的名稱與本單位不符。
(5)憑證的聯次不符。
(6)憑證有涂改。
(7)憑證所列的經濟業務不符合開支范圍、開支標準。
(8)憑證所列的金額、數量計算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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