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去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這里的股權投資損失表現為股權處置損失,這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但是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還規定了稅前扣除的限制性條件,即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所形成的損失,是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損失,而不是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損失.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對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由于財稅[2009]57號文件已明確規定了,股權投資損失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
《財稅[2009]57號》第三十二條也作出規定,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的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由于財產損失扣除政策屬于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業對于發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權投資處置損失可在發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企業在對股權投資損失進行稅務處理時應區分股權處置損失和股權持有損失兩種情形,應以2008年為時間界限,正確適用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函[2008]264號、財稅[2009]57號以及國稅函[2009]55號等文件對上述兩種情形股權投資損失的當期扣除與結轉扣除的不同規定,對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應在納稅申報中進行納稅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的特點
長期持有:
長期股權投資目的是為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并通過所持有的股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改善和鞏固貿易關系,或持有不易變現的長期股權投資等.
利險并存:
獲取經濟利益,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長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標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通過所持股份,達到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使其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夠直接從被投資單位取得,而且價格比較穩定,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但是,如果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
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不能隨時出售.
投資企業一旦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依所持股份份額享有股東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抽回投資.
風險較大:
長期股權投資相對于長期債權投資而言,投資風險較大
在中國,長期股權投資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區分企業合并的類型,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確定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由于股權投資損失可以當做財產損失處理,因此按照規定這種損失是可以在稅前進行一次性扣除的.如果你還想要更深入的了解這方面的知識,會計學堂一定是你的不二之選,相信會讓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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