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折舊年限最新規定是什么?
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總結:汽車折舊年限最新規定為4年。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汽車折舊年限最新規定的全部內容了,只要記住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折舊年限都是4年就可以了。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希望能為大家記賬的時候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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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