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保證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于2003年4月10日簽署2003年第5號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令,正式公布了該辦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這里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食用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銀行結算賬戶的特點:
(1)辦理人民幣業務.這與外幣存款賬戶不同,外幣存款賬戶辦理的是外幣業務,其開立和使用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這是與儲蓄賬戶的明顯區別.儲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辦理資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賬戶.這與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同,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具有結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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