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暫估成本調整誤區解讀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即將到來。正確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是企業的必須課,基層稅務機關此時也迎來了咨詢潮。但部分基層稅務機關對個別政策理解存在偏頗,例如對“暫估成本”的納稅調整。
對于“暫估成本”,基層稅務機關比較常見的回答有兩種:回答1,成本并未發生,屬于未發生費用,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回答2,成本確實發生,對應未取得真實合法的憑證,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對于當年的匯算清繳結束日前取得真實合法的憑證,允許稅前扣除。
回答1的依據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回答2的依據為:《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年第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暫估成本調整誤區解讀,總的來說相關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如有疑問,一切以成文的法律法規為準。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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