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嗎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3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且購買方要求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面將闡述下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注意的一些點。
“自行開具”與“代開”只能選其一,是小規模納稅人最需關注的一點。33號公告第五條明確,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全面關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頻度、額度以及發票用量。
在實務中,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組建專門的內部財稅團隊,對增值稅政策、發票管理規定等進行全方位的梳理,避免出現稅務損失甚至發票違法風險。同時,應全面關注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準確填列至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應的欄次。
此外,小規模納稅人需關注,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不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優惠范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以上就是關于這次新發布的規章中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開發票的新規章,建議小規模納稅人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開具發票的類型。
其中需要重要關注的有兩個
1、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2、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本文至此,大家都知道2020年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嗎的解答了么,會計學堂小編告訴大家是可以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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