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的企業如何判斷是否是小微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假設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財務核算健全,下同),其適用20%優惠稅率的臨界點是"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如果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將整體適用25%的稅率.此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理解為全額累進稅率,其臨界點處的稅負存在跳躍式上升的現象,在一定范圍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增長額小于稅負增長額.

小微企業增值稅減免賬務處理
小微企業能夠減免稅款就大概有三種增值稅、附征稅費和企業所得稅.
一、增值稅
賬務處理: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附征稅費
按照規定,附征稅費隨同主稅種一并征收、減免,既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減免,則附征稅費同時減免.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賬務處理上,不作計提分錄.
三、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賬務處理:
因為此項減免屬于直接減免,按照實際應納稅額計提、繳納.
新設立的企業如何判斷是否是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法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規定,一個是企業的銷售規模,一個是企業的從業人數,只要符合稅法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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