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異地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所得稅入什么科目?
答: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屬于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企業所得稅作分錄。
提取時:
借: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等
【工程異地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所得稅的相關問題】:
異地施工的公司在工程施工地開具發票時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如何做賬?
答: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于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筑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并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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