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符合要求 為什么不能享受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欄次不是手工選擇的,如符合條件,自動選擇"是",遇到用戶反饋符合條件,但卻默認是"否"且不能修改的問題,基本可以判定用戶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線咨詢的企業公司名稱基本都帶"分公司"字樣.稅務系統并無此校驗規則,分支機構填報預繳納稅申報表時,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都能享受到企業所得稅優惠.增加了上述校驗規則后,分支機構填報預繳納稅申報表時,即使分支機構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預繳時也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解決辦法:從2019年第二季度開始,修改校驗規則,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和分總機構不能享受小微,報表中"小型微利企業"強制選"否"且不可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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