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具體來說:
1.技術轉讓,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稅局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須持技術轉讓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稅局備查.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什么條件可以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增值稅嗎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講完了,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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