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進項稅需要分兩次抵扣嗎
購進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要及時認證抵扣,不存在分批的問題.
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是分幾年抵扣,還是一次性低扣?
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拿抵扣聯到稅務局進行認證,認證通過以后就可以抵扣當期的增值稅,可以一次性抵扣完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可以留作下期抵扣.

進項稅基本內容:
進項稅就是購進貨物時所發生的稅金,可以和 銷項稅抵,如進項稅多可做為 留抵稅,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銷項稅多則應向稅務部門交納稅款.
所謂進項稅和銷項稅是指增值稅的進項和銷項稅.增值稅是國家就增值額征的一種稅.
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你花1元錢買的商品的同時(賣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稅發票的話),給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稅務局向你收0.17元的稅款.你要向賣給你商品方支付1.17元.當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賣出的時候(或加工成別的商品以1.2元賣出時),你要替稅務局向購買方收取1.2*0.17=0.204元稅款.實際你的納稅額是0.204-0.17=0.034元.0.17元叫進項稅0.204元叫銷項稅.用0.17元抵減0.204元的過程就叫抵扣進項稅.抵扣的前提是你是一般納稅人,有認證的進項稅額.當月沒抵扣完的可到以后抵扣.
4月以前購入的資產,還能分2次抵扣進項稅嗎
案例一: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10月,購入加工設備機床一臺,價值2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增值稅進項稅額32萬元;
資產取得時入賬(單位:萬元):
借:固定資產-機床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2
貸:銀行存款 232
根據財稅[2016]政策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所以A公司購入機床取得進項稅額,取得資產的第一年扣除60%進項稅額,剩余40%進項稅額,在取得資產第13月開始從銷項稅額中扣除,轉出的40%進項稅額為:32×40%=12.8(單位: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1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8
此筆進項稅,預計在2019年11月抵扣進項.
問題一:根據財稅[2019]39號文第五條政策,A企業購入機床,剩余40%的進項稅額12.8萬,需要在2019年4月1日一次抵扣嗎?
【新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3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意關鍵字:"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企業取得不動產,從2019年4月開始,不能分2年抵扣進項稅,需要一次性扣除進項.
上述案例中,資產"機床"取得時間是2018年10月,機床的剩余40%進項稅款,可以選擇1、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進項稅額;2、選擇在資產取得的第13個月,即2019年11月開始扣除進項稅額12.8萬.
稅額處理分錄(單位: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12.8
問題二:購買機床的40%的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4月抵扣20%進項稅額,到2019年11月在抵扣剩余的20%嗎?
答案當然是不可以分期扣除進項稅額啦!
財稅[2019]年39號第五條規定購買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從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所以進項稅款,不能再分次抵扣,在取得資產的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扣除進項稅額哦!
如果在4月當期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資產剩余的40%,直接在當期一次性抵扣;
如果當期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畢的余額,可以結轉次月抵扣.
案例二: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3月購入的固定資產,是分2年抵扣進項,還是需要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呢?
因財稅[2019]39號,第五條說明的"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在2019年3月取得資產,稅款所屬期為19年3月,新政策還未生效,可沿用以前政策,資產進項稅額可分2年抵扣,取得時第一年"2019年3月"抵扣60%進項稅額,剩余部分40%進項稅額,可以在2020年4月抵扣.
2、若2019年3月第一年進項稅額60%只抵扣了一半"30%進項稅額",剩余一半"30%進項稅額"希望在2019年4月抵扣的話,則不能使用以前政策,適用新政策中購入的不動產進項稅抵扣政策,資產的剩余部分未抵扣 "30%+40%"的進項稅額需要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不得再分期抵扣.
在2019年4月購入的不動產,從2019年4月開始,進項稅額只能一次性扣除,不得分期抵扣.
△注意,財稅[2019]39號第七條政策,自2019年4月1日子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1、2019年3月購入資產,若當月認證抵扣,可以使用以前政策,分次抵扣進項稅額;若進項發票在4月認證,可以直接在4月一次性扣除,并享受10%加計抵減政策.
2、4月前購入資產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從4月1日開始抵扣進項,若符合加計抵減條件,還可享受加計10%扣除的政策哦!
設備進項稅需要分兩次抵扣嗎的問題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吧,2019年3月購入資產,若當月認證抵扣,可以使用以前政策,分次抵扣進項稅額;若進項發票在4月認證,可以直接在4月一次性扣除,并享受10%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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