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于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嗎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一)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二)資產負債表日計算利息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
(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貸:投資收益(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三)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正常變動
1.公允價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2.公允價值下降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四)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五)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同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也可能在借方)
貸: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為長期股權投資嗎?
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在轉按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方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的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為取得新增投資而應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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