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所屬期起怎么填寫
"稅款所屬期"應填寫實際發放工薪的月份時間.個人所得稅中稅款所屬期填寫方法:7月工資收入,在8月申報,稅款所屬期應該是7月.
例如:某企業9月份工資、10月10日發放,按照上述政策規定,其進行申報納稅時間應為11月15日前,"稅款所屬期"應填寫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減除費用標準和新稅率表進行計算納稅;扣繳義務人在10月份辦理納稅申報時,申報繳納的是9月份實際發放工薪時依法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其"稅款所屬期"應填寫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減除費用標準和舊稅率表計算納稅.

所得期、所屬期等概念的區別:
1、"所得期間":指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也就是納稅人實際取得應稅收入的時間.
2、"所屬時間(起)"、"所屬時間(止)":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又稱為"收入所屬期".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3、"稅款所屬時期"是指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扣繳義務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同時,納稅人因此產生應負擔的納稅義務,所以從時間角度看"所得期間"與"稅款所屬時期"是同一時間段.
欠繳稅款以后所屬期怎么填?
"稅款所屬時期"是指納稅人應納稅款屬于某年度、月份的時間,這標明納稅人是否按期繳納應繳稅款,區分稅款屬期的根本標志,是防止上下年度或者其他年度稅款相互混淆,使稅務機關無法檢查清算納稅人應納稅款和已納稅款及應補、應退稅款的有效手段.
舉例:公司是14年7月成立的,今年6月去繳納.按年度填,補交2014年度的,2014-1-1至2014-12-31.
納稅申報時不會出現所屬期限的問題,但當納稅期限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納稅期限與申報繳納時間不在一個納稅年度時,就可能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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