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付計入哪個科目
(一)工傷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工傷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總結下來大致包括以下項目:
一、醫療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三、輔助器具費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為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勞動關系解除時,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職工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2、1-6級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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