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怎樣才能不納稅調增
一、企業計入管理費用的業務招待費超過了稅法允許扣除的標準時,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要想不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就應該節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
二、解釋和說明
1、會計實務中,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確定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企業的利潤總額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的,而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當兩者計算標準不一致時,就需要按稅法的規定去調整.
2、在計算企業利潤時,業務招待費全額計入了管理費用.而稅法的規定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已計入費用的業務招待費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多計的部分就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有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而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4、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前五年內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業務招待費調增怎么算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生產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所得額.
例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20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20萬*60%=12萬.12萬〉5萬;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20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5=15萬元.
在14版A類納稅調整明細表15欄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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