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發票的形成
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如果報銷及時,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而由于種種原因,企業總會存在部分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在關賬前取得發票,或雖已取得發票但來不及在關賬前報銷的情況.很多企業將此部分費用支出在次年報銷時計入次年的損益,從而形成了跨期發票的問題.
以2017年度為例,企業取得的跨期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費用發票開票日期為2016年度的;
2)、開票日期為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在2018年度入賬;
3)、2017年末結賬前能夠確認屬于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無法及時取得入賬;
4)、結賬后發現開票日期為2018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實質上屬于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
2、跨期發票的稅前扣除方式

如果出現以上跨期取得的發票,按以下指導進行處理:
1)、上述第1、2種情形實質上屬于一種情況,原則上2016年度的費用不允許在2017年度列支,做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議年度結束前期,財務人員應給各部門發出通知,盡早報銷當年度的費用,不能把2017年度的費用在2018年度報銷;如果實在是業務人員在結賬前無法回公司報銷,費用金額能夠確認的要先進行申報,財務可以按照已經發生的金額進行計提,在2018年度盡早取得合格票據入賬,最晚不能晚于2018年5月底匯算清繳結束前.
2)、如果未能對2017的費用進行充分的預計及計提,結賬后才發現還有2017年度費用,應對2017年度費用進行統計分類,在2018年5月31號前進行2017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對這部分費用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如果賬務處理上已經計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費用,應該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報2018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3)、日常的費用列支比如辦公費、差旅費等應該按照發票的開具日期判斷費用的所屬年度,和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應該按照配比原則確認所屬年度,不能只看發票的開具日期來判斷成本費用的所屬期.
4)、企業的工資、資產損失的扣除年度也應該按照實際所屬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資應該在2018年5月底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完畢才能稅前扣除,否則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增處理.
5)、如果未按照規定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憑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取得合格票據后,按照費用的所屬期調整所屬年度的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如下: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跨期報賬哪些費用能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務中經常會涉及到跨期費用的處理,通常對于跨月不跨年的費用,財稅部門的監管相對較松,但對于跨年費用往往口徑較緊,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該將跨年費用作適當調整,使其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員工報銷沒有發票該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明確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跨期報賬哪些費用能列支?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會計學堂小編還為大家羅列了跨期發票的形成等相關內容,大家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在線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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