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屬于企業還是個人
它是民營非盈利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于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以及取得收入的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而其中居民企業就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也就是說,我國境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各類教育、醫療機構,各類協會、商會、基金會等)都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該辦理稅務登記,并按期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屬于企業還是個人?上述文章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解答,并對其成立的條件進行了說明.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如果您還想學習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訂購會計學堂的精品課程.本文的解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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