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減免政策可以不計提嗎

2019-12-06 11: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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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的稅費需要計提稅金及附加的,所有當月計提的稅費可轉入營業外收入,會計學堂小編已經整理了附加稅減免政策可以不計提嗎具體的相關內容在下文供大家閱讀參考,希望對你們學習會計知識能有所幫助,感興趣的朋友趕緊來閱讀看看吧.

附加稅減免政策可以不計提嗎

減免稅需要計提稅金及附加的;會計分錄的處理方法是:所有當月計提的應繳稅費月末全部轉入營業外收入即可.

由于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在會計處理上分別如下:

(1)附加稅是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計提,免稅的情況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所以暫時不計提附加稅,等繳納增值稅時再計提;若是增值稅減免,附加稅種就不用計提了;

(2)計算增值稅時同時計提,免稅時作為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或稅收減免可以分設,減免的增值稅屬于補貼收入,附加稅屬于稅收減免.)

已計的提附加稅減免會計分錄怎么做?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等

貸:營業外收入

稅法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相關會計分錄: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按規定免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稅收減免

附加稅減免政策可以不計提嗎

教育費附加免征還需要計提嗎?

可以不提,像增值稅在做收入時核算出增值稅,這個在月末或季末確認未超過限額不交稅時,可以將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而教育附加費在月末或季末一次計提,在知道不交情況下,不需要計提的,也不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

教育費附加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0年6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5年8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第四條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根據"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逐步增長,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

第八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隨同營業稅上繳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各地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于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第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部門可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辦學單位不得借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并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征收教育費附加以后,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借口不讓學生入學.

對違反前款規定者,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減免規定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

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3.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當前,暫免征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5.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辦發[2004]10號文下發后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氣吧)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7.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用其財產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8.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t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征教育費附加.

附加稅減免政策可以不計提嗎?看附加稅的性質.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來計提,如果實際不用交增值稅,那么附加稅也不用.一些地方的規費,比如堤圍費之類的是按收入計提的,所以有收入就要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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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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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附加稅,水利基金需要計提,印花稅不需要計提 如果免征了,就不用計提,而不是先計提,然后結轉到營業外收入 如果有減征,就按減征之后實際需要繳納的稅款金額做計提分錄就是了

  • 老師現在附加稅是不是有減免政策呀,我看自動減免了教育費和附加,城建沒有減免

    對了,附加稅的減免政策是可以的,除了教育費和附加稅,還有部分地方的城建稅也可以減免哦!

  • 老師稅務局對于附加稅免稅政策!我還用計提嗎!

    免征了,就不需要計提的

  • 老師,附加稅和印花稅,這個月申報都是減免50%,這個減免是新政策嗎?以后一直延續這個政策呢還是只是臨時的減免呢?

    你好 ; 這個是 新文件的。 22.10號財稅文件的; 要到24年底截至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022-3-1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2B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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