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怎么做分錄?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預繳所得稅額和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已預繳稅額后為應補稅額,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繳納年終匯算應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年度匯算清繳,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其差額為多繳所得稅額,在未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貸:所得稅費用
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對多繳所得稅額不辦理退稅,用以抵繳下年度預繳所得稅時,在下年度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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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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