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長期待攤費用是怎樣規定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提示:舊規定為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 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 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 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修理支出提高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攤銷年限縮短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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