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貸款給公司經營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符合條件可稅前扣除。
1、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并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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