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認證了,銷售方能紅沖嗎
已抵扣的發票沖紅,購買方需要留底.對申請開具紅字發票的,其進項稅額轉出應憑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轉出,應填入"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欄中,請勿憑開具的紅字發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紅字發票進行留底備查就可以.
1.收到紅字票
借:原材料(紅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紅字)
貸:應付帳款(紅字)
2.收到正確的發票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

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直接沖紅.
《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增值發票認證業務流程如下:
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進行識別、確認.申請條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辦理材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原件;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稅務機關認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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