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資金所得稅匯算賬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不征稅收入有明確規定,企業從政府取得的各類獎金、扶持資金,除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外,應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收到政府扶持資金分錄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收到政府扶持資金符合條件專項用途,是不征稅收入,匯算應納稅所得稅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收到政府扶持資金不專項用途,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算應納稅所得稅時不能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稅〔2008〕151號文"以及"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文件明文規定: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僅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外,對我市企業取得的財政撥付款項,不論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明確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區別.首先,"不征稅收入"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此,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符合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是不需要繳稅的.其次,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免稅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形式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對其有明確的規定,它是稅法中用以減輕某些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殊規定.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該把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
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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