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申報日期怎么修改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殘疾人保障金怎么申報?
第一步,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指定時間內(以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公布為準),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步,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第三步,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以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
第四步,申報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第五步,申報需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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