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的理解和運用
(一)、基本理解
1、范圍:指一般納稅人,對特定業務(見前述),可以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且,一經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簡易計稅時,對符合條件的特定業務(見前述),主要是指老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可以同時采用差額計稅.
3、采用簡易計稅核算時,所有涉稅事項都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不要在牽扯其他增值稅科目.
(二)、一般性步驟
1、先計提增值稅
按收款全額(含稅價,不扣除差額),計算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等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扣減
是指存在差額征收時,要扣減差額涉及的稅款.
注意:
1、差額需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2、不屬于差額計稅的,沒有這個步驟.
3、差額計稅稅款=差額(含稅價)/(1+稅率或征收率)*稅率或征收率
借: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差額計稅稅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勞務派遣)
3、預繳
僅指在異地從事建筑業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業務,需要在勞務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4、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如果有預繳,則是扣除預繳后的稅額)
貸:銀行存款
十一、預繳增值稅
(一)、適用范圍
1、對象
僅指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預繳增值稅,才通過本明細科目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的預繳業務,通過"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
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預繳,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
隨同增值稅預繳的其他地稅稅款,在各自相應的科目核算,如"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2、特定業務
(1)、一般納稅人異地轉讓不動產
(2)、異地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3)、異地提供建筑服務
(4)、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
(5)、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二)、分錄
1、預繳稅款時,根據完稅憑證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40萬元
-應交城建稅 2萬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 1.2萬元
-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0.8萬元
貸:銀行存款 44萬元
2、期末結轉,即預繳增值稅的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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