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稅法規定:不得計提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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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