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行政單位需要填信用代碼嗎?
不需要填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最新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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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啟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從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本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各類事業單位、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本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將分兩個梯次向本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代碼轉換。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上海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賦碼平臺統一受理賦碼申請。新設的機關事業單位則將在機構成立時實時賦碼。賦碼后,機關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使用標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現有各類機構代碼并存;過渡期后,一律使用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編碼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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