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征收是不是要去稅務局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按照《辦法》第十九條和《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十二條要求,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和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要求,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定額征收是不是要去稅務局報稅?通過上文,大家了解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經營額,需要向稅務機關納稅申報,以及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如果大家對定額征收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歡迎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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