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什么?
公共配套設施主要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地。
公用設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場、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自來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有線電視、雨水、污水等)及相應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行政管理和社區服務和綠地(包括公園、小游園、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設施。產權及收益權不屬于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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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設施費如何歸集和分配?
公共配套設施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計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成本的配套設施;另一類是可以有償轉讓的,應作為獨立開發產品單獨計算成本,不能分配計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成本。
對于第一類公共配套設施費,歸集和分配的具體方法有兩種:①如果配套設施和商品房或商品勝建設場地同步建設,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能分清由哪個開發項目負擔的,可直接計入該開發項目成本,記人"開發成本"總賬及所屬明細賬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②如果公共配套設施與商品房非同步建設,或雖同步建設但應由兩個以上成本計算對象負擔,則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應先通過"開發成本"賬戶所屬"配套設施開發"明細賬進行歸集,待配套設施完工,再分配計入有關開發項目成本,或沖減已預提計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設施費。
對于第二類公共配套設施費,應在發生時直接記人"開發成本"賬戶所屬"配套設施開發"明細賬,待配套設施完工時,再將其成本金額轉入"開發產品"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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