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發票2016年來報賬能行嗎
如果是銷方,2015年12月份開具的發 票應在12月份入賬,不可以拖延至2016年1月份入賬;
如果是購方,2015年12月份開具的發 票可以在2016年入賬.

一般來說,發生跨年度取得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于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的項目欄填寫的仍是上年發生的費用;
第二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于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但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的費用內容,并沒有注明費用的所屬期,很容易混淆為次年的費用;
第三種情況是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由于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給.
一般情況下,會計處理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 2013年取得的,如果列支到2014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但有例外,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2014年真的發現2013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4年當年費用,但如果 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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