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預收工程款該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文件的變化,2017年建筑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賬款,又有一些新的調整。那么大家是否注意到了呢?請看下文加深了解吧。
一、建筑企業預收賬款或收取業主開工保證金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處理
1、建筑企業預收賬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依據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是收到預收賬款的當天。
即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預收賬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建筑企業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財稅處理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1)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
①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②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2)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即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
①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征率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②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征率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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