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到期后幾日注銷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一)提供資料1. 已完成外出經營的,持經營地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2. 未完成外出經營的,持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原《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所有聯次.3. 實際沒有外出經營的,持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原《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所有聯次,以及納稅人的書面說明.(二)納稅人辦理期限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納稅人,應在其經營活動結束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期后10日內,持經營地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有效期滿,但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繼續經營的,應回原主管稅務機關繳銷原證明,同時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返回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外經證到期后幾日注銷,看完上文就能知道該怎么處理了,可以按照上文的辦法進行處理.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若對此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地方,就可以向會計學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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