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項目如何劃分
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
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
增值稅項目銷售)÷當期全部銷售額
先計算銷售開發產品收入與房相收入的比例計算出銷售開發產品應分的進項稅;
銷售開發產品應分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劉分的全進項稅容額*(當期開發產品的銷售額當期全部
銷售)

再計算簡易計稅項目與一般計稅項目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
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
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建設規模"為體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新銷售開發產品應分植的進項稅額X(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對進項稅進行劃分有技巧.可以采用稅負無差別平衡點模型來分析,該模型為: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進項稅÷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一般計稅項目銷售額÷全部銷售額.當等于時無差別;當大于時,分別核算稅負更輕;當小于時,不分別核算稅負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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