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要不要開外管證
在外地經營的話就要開外管證.
納稅人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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