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預繳企業所得稅政策解說
跨地區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管,依據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處理,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交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跨地區建筑業企業在機構所在地按月/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當期所項目所在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可填列在"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欄,做為本期機構所在地納申報表的"應納所得稅額"的抵減項.
每年的匯算清繳時,跨地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與每月/每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合計填列在年度已繳稅額欄次中.

建筑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異地項目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實際經營收入的0.2%,憑完稅憑證: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實施項目法施工的,項目部應在月末,向所屬總機構或者二級分支機構結轉:
借:內部往來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季度或月度預繳
根據季度或者月度實際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扣減異地項目0.2%預繳稅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無法扣除):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這一分錄只能由總機構或者二級分支機構編制.
3、年度匯算清繳
根據稅法計算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不扣除已預繳稅款):
借:所得稅費用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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