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收益什么時候轉留存收益
今年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金融資產的改動,之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投資)改成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權益工具)這類投資在是放在其他權益工具投資這個會計科目中核算的,這一類金融資產比較特殊,其他綜合收益就結轉至留存收益.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轉換中,增資的會計處理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權益工具)轉換為長期股投資權益法核算的,關于這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的其他綜合收益的結轉,就應該結轉到留存收益.即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者做相反的分錄)
(1)其他綜合收益的界定
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的暫時波動;
②權益法下被投資方其他綜合收益變動時投資方"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的相應調整;
③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④自用房產、存貨轉為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時,形成的增值額.

(2)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反之.
(3)后續處理
投資方在后續處置股權投資但對剩余股權仍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按處置比例將這部分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投資收益;對剩余股權終止權益法核算時,將這部分其他綜合收益全部轉入當期投資收益,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變動除外.
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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