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后涉及的熱點問題
【特點問題1】如果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共同使用一臺設備,則改設備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解析: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計提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特點問題2】職工出差住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個人墊付現金是否會造成資金流不一致?
解析: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26日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回復上提到,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特點問題3】一般納稅人經營混凝土業務,采用簡易征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購買方取得后如何抵扣,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解析:可以。
購買方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取決于購買方是否為一般納稅人,同時用途是否在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可以抵扣的范圍之內。
【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安裝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特點問題4】工程項目發生管理費用類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是否需要與建筑工程發票一樣備注
解析:不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特點問題5】工程項目橫跨不同縣區的,應向那個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
解析:對于跨多個縣(區)的項目,應到縣(區)上一級的市國稅進行溝通,由市國稅局層面統一安排,指定某一個縣(區)進行預繳。一般情況下以施工企業在施工所在縣實際完成的產值作為標準進行分批繳稅。
【特點問題6】營改增后 ,工程造價含不含稅
解析:營改增后,工程造價是含稅的。根據建辦標【2016】4號所發布的工程造價規則調整的文件可知,工程造價是含稅的額;這里含稅是指含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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