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招標采購過程中,如何進行價格比選,選擇綜合評標單價最低的供應商
解析:營改增后,物資招標采購過程中,針對不同納稅人身份供應商應采用最低投標報價法,通過價稅平衡計算進行價格比選,選擇綜合評標單價最低的供應商。
投標人提供不同稅率的材料稅金,以相同的口徑計算出每個投標人的評標價格,最后按照評標價格從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評標價格=投標凈價+凈價×(17%-A)×(1+附加稅費率之和)
其中:A為投標人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若投標人只能提供普通發票,則A為0.
凈價: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標人,凈價為不含稅價格,對于只能提供普通發票的投標人,其凈價為含稅價格,其進項稅額抵扣率為0.
如某項目部位于深圳,采購材料時有甲、乙、丙供應商可供選擇。
甲為一般納稅人,其供應材料價格為1170元,其中1000元為價款,170元可抵扣進項稅額。
A的評審價格=1000+1000×(17%-17%)×(1+12%)=1000
乙為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材料的價格為900元,其可以提供稅務局代開的專用發票,也就是873.79元為價款,26.21為可以抵扣的進項。
乙的評審價格=873.79+873.79×(17%-3%)×(1+12%)=888.47
丙為個人或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等,不提供專用發票,可以提供普通發票,價格為800.
丙的評審價格=800+800×(17%-0%)×(1+12%)=952.32元
甲的評審價格為1000,乙的評審價格為888.47,丙的評審價格為952.32,因此選擇乙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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