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廣播影視服務發票需要交文化事業建設費嗎
相關政策原文如下: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25號文件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十二、本通知所稱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發布、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同時廢止.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一種規費.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廣告服務業的增值稅、娛樂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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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