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如何根據購銷合同進項和銷項交印花稅?
印花稅的繳納依據是不銷售收入,也不是進項和銷項。印花稅的繳納依據是購銷合同的購銷金額。也就是說,你當期所簽的購貨合同和銷售合同上注明的購銷金額的合計,交納印花稅時,按印花稅稅率(購銷售合同的稅率是萬分之三)計算的金額,就是當期應繳納的印花稅。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對于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么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么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一般納稅人繳納印花稅不是根據增值稅進項稅和增值稅銷項稅進行繳納的,印花稅是根據購銷合同的金額進行繳納的,一般是購銷合同的稅率是萬分之三。其他印花稅相關的知識點也希望大家牢記。通過本篇文章的介紹大家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了吧,當大家積累了一定的會計知識量之后,這個問題就不難了,快來會計學堂了解更多會計資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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