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的賬務處理

2016-12-28 18:0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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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的賬務處理

【問題】新的會計準則及稅法,對于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可進行增值稅抵扣,同時對于事后變價處理也有相應的規定。 但是如果固定資產報廢不能使用了,是否還需要轉出稅金呢?具體稅務與會計上怎么處理?

  【解答】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 條例第十條內容如下: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4.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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